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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一级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一千万元,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二百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两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七百五十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四项; (4)近3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四千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八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详细介绍] 联系方式 推荐信息 |